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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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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智联隐私政策 ​

发布日期:2026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运营主体:上海生机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方」)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 217-225 号 3 层 301 室


一、引言 ​

本政策适用于我方提供的企业级 AI 数字员工平台及相关服务(下称「本平台」)。「数字员工」指由企业客户基于本平台配置、用于辅助其内部经营与业务流程的软件形态人工智能应用,属信息技术服务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与任何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类似用工关系。本政策说明在您适用本政策场景下,我方如何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委托处理和保护相关信息。

请在使用本平台前仔细阅读本政策。您使用本平台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政策。

与主合同的关系:若本政策与您与我方已签署的主合同、订单、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存在不一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未约定的,以本政策为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除外)。


二、适用范围 ​

下列情形均适用本政策;与主合同或附件另有约定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 已签署主合同并正式开通的企业客户;
  • 试用、概念验证(POC)、评估等非正式采购场景下,经我方同意使用本平台的主体。

若主合同或单独签署的试用协议对特定事项另有约定,以该书面约定为准。

若您访问我方官方网站作一般信息浏览,我们可能使用为实现网站基础功能所必需的 Cookie 或同类技术;涉及统计分析、广告类或第三方嵌入的,以官网届时弹窗及单独公示的 Cookie 政策或其他规则(如有)为准。本政策适用于您使用本平台服务的过程;与官网单项规则不一致的,以具体服务场景下公示的规则为准。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与处理关系 ​

3.1 我方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最少必要) ​

我方不以营销画像、向无关第三方提供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为履行主合同、提供账户与安全能力,我方可能处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

  • 授权用户用于登录、注册或安全校验的手机号码;
  • 主合同或开户流程中为实现缔约、开票、对账所必需的企业侧联系人信息(如姓名、邮箱、电话等),该等信息通常由企业客户提供并代表其员工同意按本政策处理。

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界定的个人信息。我方在本政策中单独说明其处理目的(注册登录、账号与安全、履约)、保存期限(与账号存续及主合同期限挂钩)以及权利行使方式,以满足法律对公开、透明的要求。

3.2 处理关系 ​

就企业客户向其员工或其他授权用户分配账号并使用本平台的情形:

  • 企业客户对其员工等主体的个人信息,通常依法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者(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
  • 我方基于主合同提供平台能力,在企业客户指示与主合同范围内处理上述信息时,通常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受托方(或依主合同约定的类似法律结构)。

若主合同或单独数据处理协议(DPA)对双方角色有更精确约定,以该书面文件为准。

3.3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与保存期限 ​

下列处理活动可能适用于您使用本平台的情形;具体以注册/登录流程中的告知与同意、主合同及 DPA 约定为准。

类型主要处理目的法律依据保存期限
授权用户手机号码及登录凭证注册登录、身份校验、账号安全取得个人同意;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账号存续期间;账号注销或主合同终止后的处理见第九节
企业侧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等缔约、履约、开票、对账及通知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与主合同或相关法律关系存续期一致;终止后见第九节
访问与安全相关日志中的网络与设备信息网络安全、防攻击与滥用、审计留痕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见第九节

四、我们收集与使用的信息类型 ​

4.1 账户与企业信息 ​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缔约、履约、开票与通知);
  • 企业管理员及授权用户的账户信息(如手机号码(登录/安全校验)、用户名、经加密存储的凭证、角色权限);
  • 合同与商务流程所需的其他信息。

4.2 客户数据(业务数据) ​

客户通过本平台上传、输入、处理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与数字员工的对话与指令、上传文件、通过技能(Skill)处理的数据、工作流与作业图(Job Graph)中的任务数据等。

重要提示:客户数据主要用于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平台服务。未经客户书面明确授权,我方不会将客户数据用于训练或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亦不会用于与本政策及主合同无关的目的。

4.3 平台使用与技术服务数据 ​

  • 访问与操作日志(如 IP 地址、时间戳、操作类型及与设备或浏览器相关的标识信息),用于保障账号与系统安全、防范滥用及合规留痕;依法构成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限于本政策载明范围,保存期限见第九节;
  • 服务调用与诊断日志(如工具/技能调用元数据;是否包含完整业务正文以实际记录范围为准);
  • 性能与稳定性监控数据(如资源使用率,不含业务内容);
  • 客服沟通记录(如适用)。

五、信息的使用目的 ​

目的说明
提供平台服务账户开通、登录与安全、运行数字员工、调用第三方大模型、执行技能与工作流
履约与账单计费、对账、开票及主合同项下通知
安全保障风控、异常访问检测、防范攻击与滥用
服务改进与统计在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前提下,使用去标识化、匿名化或聚合后的数据,用于平台稳定性、性能与安全防护改进;不将客户业务内容用于训练生成式 AI
法律合规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或司法要求

六、第三方大模型与多厂商接入 ​

本平台支持通过 Skill + 第三方大模型 等方式提供 AI 能力。客户可使用一个或多个经主合同、控制台或我方书面确认的第三方大模型服务(下称「模型服务方」)。具体模型厂商名单、接口、地域及可用性如有调整,以届时控制台展示、主合同或补充清单为准。

为实现推理,客户输入内容需向客户所选或主合同约定的模型服务方传输;各模型服务方对您数据的处理受其公开协议及隐私政策约束,客户应自行阅读并评估。


七、传输路径、经手与技术措施 ​

为实现鉴权、路由、限流、安全审计、故障排查与合规留痕,即使客户自行配置第三方模型访问凭证(如 API Key),相关请求仍可能经由我方控制的网络与计算设施进行中转或代理。

在此情形下:

  • 我方为实现上述目的,可能在最小必要范围与最短期限内处理或留存元数据、摘要或脱敏后的技术日志;
  • 我方不会将客户业务内容用于训练或优化我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主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授权或强制要求的除外;
  • 完整业务内容的存储范围、期限与位置以主合同约定及控制台配置为准。

我方采用 TLS 1.2 及以上等加密方式保障传输链路安全。


八、数据存储与地域 ​

客户数据主要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云服务基础设施。因使用云服务、模型服务或配套组件,部分非内容类或已加密/脱敏的数据处理环节可能涉及位于境内的子处理者节点;确需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完成个人信息出境规则下的必要程序,具体以主合同、单独同意及届时公示为准。

若客户自行选择境外模型服务方或导致数据出境的配置,客户应自行评估并完成适用法律要求的评估、备案或单独同意。我方仅承担主合同及本政策中已明确承诺的义务。


九、存储期限;子处理者与日志留存 ​

9.1 一般原则 ​

  • 账户与登录相关个人信息:在账号存续期间保存;账号注销或主合同终止后,在实现备份与法律义务所需的最短期限内删除或匿名化,法律法规要求更长保留期的除外。
  • 客户业务数据:保存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终止后的删除与导出安排,以主合同及本平台届时流程为准。

9.2 子处理者 ​

我方可能委托云服务、安全、通信、监控等类型的子处理者提供基础设施或辅助能力。主要类别与更新方式以主合同附件、控制台公示或我方另行提供的清单为准;我方将要求子处理者采取合理安全义务,并在重大变更时依主合同约定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客户。

9.3 日志留存 ​

除法律法规另有更长保存义务外,安全与运营类日志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十四(24)个月,期满后对可删除部分予以删除或对不可删除部分进行匿名化处理;司法或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共享与披露 ​

我们不会向无关第三方出售、出租您的客户数据。例外情形包括:

  1. 模型服务方:为实现 AI 功能的必要传输(见第六、七节);
  2. 子处理者:在委托处理范围内提供基础设施或辅助服务(见第九节);
  3. 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
  4. 经客户书面明确授权的其他情形。

十一、您的权利 ​

您可通过第十三节联系方式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包括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解释说明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受主合同及账号权限规则约束)。


十二、未成年人保护 ​

本平台面向企业客户及其授权用户,不面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


十三、联系我们 ​

  • 主体名称:上海生机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 217-225 号 3 层 301 室
  • 联系方式:以主合同载明的联系人、电话或电子邮箱为准;主合同未载明的,请通过主合同对接人向我方提出,或通过本产品/官网届时公示的客服渠道联系。
  • 响应时限:在收到可识别的有效请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法律法规另有更短时限的从其规定)。

十四、政策更新 ​

我们可能不定期更新本政策。重大变更将依主合同或届时公示方式提前通知。您继续使用本平台,视为接受更新后的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单独同意的除外)。


十五、争议解决 ​

与本政策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管辖法院、仲裁等),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未约定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政策所述我方住所地、签订地含义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


本政策中文版本为正式版本。